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菱暘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宜達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翊中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7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