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彭宗意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社團法人桃園市懷恩傳愛協會(中壢懷恩教會)法定代理人 歐玉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關於㈠請求被上訴人停止噪音擾鄰行為部分,屬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㈡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萬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6,750+2,250=9,000),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2,250元,尚應補繳6,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