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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47號原 告 大陸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律師被 告 合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琴琴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