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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47號原 告 大陸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律師被 告 合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琴琴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九八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被告則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債權為抵銷抗辯,關於兩者是否成立及範圍之判斷,其重要爭點均涉及門牌桃園市○○區○○路000號廠房之所有權人為原告或被告,而該爭點經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九八號審理判決,尚未確定。為免裁判歧異,及符合訴訟經濟,本院認於該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兩造就此亦無意見(見卷二第111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