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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50號原 告 胡懷宇即宇彣食光好食舍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黃建章律師涂鳳涓被 告 李河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及當事人表示意見、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