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57號原 告 陳國撥被 告 魏家昱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