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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0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秉中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金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合夥帳冊事件,上訴人莊秉中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裁判案由:交付合夥帳冊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