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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47號原 告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河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

何金陞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被 告 陳靜宥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猷然被 告 陳顯炎選定監護人 陳駿騰被 告 陳素娥

陳金蓮陳金銀

陳金蘭前 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駿騰被 告 陳顯良

陳金珠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因有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