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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56號原 告 劉禹樊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康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7,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