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翁國強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玉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8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萬1,604元【計算式:(52,200×63.59÷3)+85,138=1,191,6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