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麗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0,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2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