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92號上 訴 人 莊善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8,684元(計算式:
系爭293地號土地於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588元×請求移轉面積93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