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09號原 告 陳兪樺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柏諭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