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48號上 訴 人 瑞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珈儀訴訟代理人 張新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硯鴻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