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82號原 告 陳義雄訴訟代理人 楊中岳律師被 告 黃啟瑞
楊黃阿珠黃許菊
許黃阿照黃邱碧娥黃馨澍黃耀德黃瀚民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被 告 黃秀英
黃秀春黃建銘黃湘菱林慶傳林昌慶林阿甘林鴛鴦林金龍林明德林美慧林美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