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銘麟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三易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秀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江銘麟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