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7號原 告 陳宮慶
陳慧萍陳耀霖陳耀浚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彭英翔律師被 告 陳宮賜追加被告 雲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德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45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因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卷附上開事件之113年度重家上字第45號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102號裁定可查。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