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70號原 告 官文瑄上列原告與被告沸活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