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84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王秋萍被上訴人即被 告 呂學燏
呂黃寶英黃裕勝呂姿瑩上列當事人間賸餘合夥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與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呂理揚各出資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共計800萬元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呂理揚已歿,故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移轉合夥財產2分之1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被告應移轉與原告之權利範圍欄」予上訴人,故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40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附表、不動產明細(如附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