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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89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葉秀琴被上訴人即被 告 李德聰

田靜華上列當事人因113年度訴字第1132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具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書狀未記載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