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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8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813號原 告 楊海龍訴訟代理人 陳冠智律師被 告 張桂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號十六樓)騰空遷讓返還與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16樓,下稱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原告曾同意被告暫居上址,嗣屢請被告搬離未果,遂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向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而不成立。被告無權占有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原告得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與原告;倘認兩造間有使用借貸契約,原告依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亦得隨時請求被告返還,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等語。

(二)並聲明:⑴如主文第1項所示;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同意搬遷,但被告也有繳貸款,希望原告念在兩造這麼久的情分,補貼被告一些等語,以資抗辯。

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又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按此規定,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契約,貸與人本得隨時終止使用借貸契約,至於使用借貸契約定有期限者,則適用民法第472條之規定,須有該條各款所舉情形,貸與人始得於期限屆至前終止契約。

四、經查:

(一)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原告同意被告暫居,嗣屢請被告搬離未果,遂於113年5月28日向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而不成立等語,並提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土地及建物謄本及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113年5月28日調解通知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可採認。

(二)承上,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有使用借貸契約,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得隨時終止兩造間使用借貸契約,其申請調解即生終止之效力。被告無權占有系爭房屋,原告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亦同。居住為基本人權,其內涵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與人權事務委員會所作之相關意見與解釋。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住宅法第53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有居住系爭房屋之事實,應受居住權之保障,本判決所命遷讓房屋之給付,其性質亦須相當期間始能履行,然原告主張其多年來屢次請求被告搬遷,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應已有相當時間可以自行搬遷,已有充分保障其居住權,其怠於為之,自無另定相當履行期間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至於原告併依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為同一內容之請求,係就同一給付目的之數請求權合併起訴之選擇合併,本院就此部分既已擇一判決原告勝訴,則就他請求權之訴訟標的自毋庸裁判。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依同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