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24號上 訴 人 謝佩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玉珍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