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岳壇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高世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7,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