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4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傑璽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璽庭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凰宸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國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6,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