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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8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79號原 告 林建良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桂飛霞間請求給付訂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9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裁判案由:給付訂金等
裁判日期: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