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曦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鄒宜嬛上列當事人間因移轉車輛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