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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1號上 訴 人 謝李碧娥被 上訴人 譚小蓮

謝丞恩謝丞皓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1號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4,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日期: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