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春敏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呂嘉豪
木森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珏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3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