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46號原 告 張維傑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洪珮珊律師被 告 黃子鑨
黃子鑫黃子滎黃子庭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盧巧莉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鑨、黃子鑫、黃子滎、黃子庭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09,625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9,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