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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54號原 告 藍鳳玲被 告 郭治發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治發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斯時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存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