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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60號原 告 詹雅棠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被 告 蘇國星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國星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70元,惟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附帶請求之違約金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返還97萬元價金及給付97萬元之違約金,承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扣除已繳納部分,尚不足9,6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