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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7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 告 瞿竹華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被 告 瞿維新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瞿渝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20萬7,38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73萬5,796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0萬7,3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6萬8,285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95號卷(下稱支付命令卷)第2頁】。

嗣原告聲明迭經變更(見本院卷一第107頁、第333頁、第365頁、第385頁、本院卷二第133頁),最終於民國114年11月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瞿渝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545萬9,424元,其中532萬4,971元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餘額13萬4,453元自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二第240頁),經核原告上開變更,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被繼承人瞿渝華之妹妹,被告為瞿渝華之子。瞿渝華於109年2月5日至三軍總醫院進行脊椎手術,術後因感染合併骨髓炎,於109年3月26日接受洗腎導管置入手術、於109年4月23日接受氣切造口手術治療;並於109年3月26日起至同年4月9日止、109年4月16日起至同年4月24日止於加護病房照護,109年4月24日起至同年4月28日止於呼吸加護病房照護。瞿渝華自此無自主行為能力,日常生活需專人24小時照護。然被告雖為瞿渝華之獨子,卻不願承擔照顧瞿渝華之義務,原告不忍瞿渝華無人照料,乃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宣告瞿渝華為受監護宣告人,並由原告擔任監護人,經新北地院以109年監宣字第85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監護宣告裁定),宣告瞿渝華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原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瞿渝華之監護人。後因瞿渝華之財產不足支應其開銷,原告乃向新北地院聲請准許處分瞿渝華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家聲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原告代為處分瞿渝華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所得款項應存入受監護人瞿渝華名下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並酌定原告自110年3月起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瞿渝華之監護人報酬為每月新臺幣1萬5,000元。

(二)原告於擔任瞿渝華監護人期間,因其名下除系爭不動產外,幾無存款,原告只得為其墊付看護費用、醫療輔助耗材費用、雜支費用,並於112年6月26日匯款10萬元至瞿渝華於臺灣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瞿渝華,下稱瞿渝華台銀帳戶)。又因系爭不動產屋況老舊不堪,多處漏水且堆放大量雜物,若不先行修繕整理,根本無法出售,原告只能先行墊款進行系爭不動產之清理及修繕。詎瞿渝華未待系爭不動產售出,於112年10月16日即過世,而被告於瞿渝華過世後,竟仍不負責處理瞿渝華之身後事,而由原告墊付相關費用為瞿渝華辦理喪葬事宜。是以,原告自110年3月1日至112年10月15日止之期間,依系爭裁定可請求之監護人報酬共47萬2,500元(1萬5,000元×31.5個月=47萬2,500元);又原告於瞿渝華住院期間為瞿渝華代墊支出醫療輔助耗材費用共10萬1,120元;及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雜費共30萬7,807元(本院卷二第157-160頁原告附表二總金額計算有誤,原告於114年11月3日當庭更正為30萬7,807元,見本院卷二第240頁);另於如附表三所示期間,分別僱用如附表三看護姓名欄所示外籍看護照顧瞿渝華,共支出看護費用141萬6,897元;另原告於擔任瞿渝華監護人期間陸續匯款至瞿渝華台銀帳戶內尚未動支之款項為2萬3,168元;且原告依系爭裁定先行清理修繕系爭不動產以備出售,共已支出如附表四所示之清理修繕費用共313萬7,212元。準此,原告於擔任瞿渝華監護人期間,可請求監護人報酬共47萬2,500元,且原告為瞿渝華代墊及支出如上開所示款項費用,均屬為瞿渝華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自得請求返還。被告於繼承瞿渝華之遺產後,對於原告請求其給付上開金額共545萬9,424元,始終置若罔聞,為此,爰依系爭裁定、民法第1148條、第176條、第179條之規定併予主張為選擇合併,請求擇一為原告勝訴判決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訴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對於原告請求監護人報酬47萬2,500元;為瞿渝華代墊之醫療輔助耗材費用10萬1,120元;原告匯入瞿渝華台銀帳戶內尚未動支金額2萬3,168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16、20-21、24、27、29-31、34、36、38、41、44、46-47、49-

52、54-78 所示項目明細及金額共29萬7,128元(即被告僅爭執附表二編號17-19、22-23 、25-26、28、32-33、3

5、37、39-40 、42-43、45、48、53共1萬679元部分);及附表三編號1、4所示看護費用1萬4,175元、6,222元部分,被告均不爭執。然如下列所示費用,被告抗辯均非屬原告為瞿渝華管理事務所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不得請求被告給付:

1、附表三編號2、3所示看護費用,原告提出之支付證明多為手寫或自行繕打之表格,無法證明原告究竟支付多少費用。況一般看護費用在111年8月前每月合理薪資約為2萬4,000元,111年8月10日起每月合理薪資約為2萬6,046元。然依原告提出表格記載(見本院卷二第105-129頁),除少數幾個月外,其餘每月均超過2萬6,046元,費用明顯過高,此顯然不利於瞿渝華,自非屬必要費用。

2、附表二編號17-19、22-23 、25-26、28、32-33、35、37、39-40 、42-43、45、48、53所示共1萬679元部分,除附表二編號42、43為中華電信復話費、編號53為電費外,其餘均為瞿渝華亞太手機門號每月之月租費用,惟瞿渝華既因脊椎手術敗血症休克,張眼臥床,無法言語,有鼻胃管、氣切、氧氣罩,日常生活起居需他人照顧,而受有監護宣告,依常理判斷瞿渝華根本無法使用手機通話,惟原告竟於瞿渝華受監護宣告後,仍繼續繳交手機門號費用至111年6月,共計9,283元(計算式:596×15+343=9,283),此費用顯然不利於瞿渝華。甚至於111年5月26日原告將瞿渝華手機門號之通訊業者由亞太電信改為中華電信,後原告又改口為中華電信復話費用(即如附表二編號42、43所示),此舉令人匪夷所思,上開手機門號月租費用,顯然非屬必要費用;又如附表二編號42、43所示之中華電信復話費,並非瞿渝華所使用之市內電話,且該時系爭不動產正修繕改建中,何須將該市內電話復話;附表二編號53所示之電費86元,未見原告提出繳納費用之收據,被告均予以抗辯非屬必要費用。

3、附表四所示之系爭不動產之清理修繕費用部分,原告既已於系爭裁定中向法院表示不再主張於出賣系爭不動產價金中取回修繕墊付款之請求,然原告卻於自行決定支出鉅額修繕費用後,要求被告返還上開費用,顯有矛盾。且系爭不動產已進入都更流程,預計於115年12月動工,整棟住戶均已將土地信託,即地上物將全數拆除,且里長表示系爭不動產所在公寓住戶均同意都更,僅原告不理會里長,而繼續大幅修繕改建、加蓋,造成高達如附表四所示313萬7,212元之修繕費用,此筆費用之支出顯然不利於瞿渝華;況系爭不動產屋齡已超過50年,原告竟違法將4樓次臥與陽台間之隔牆打掉,並將次臥之空間外推,而未取得任何核准變更之使用執照,原告此舉顯然會大幅增加工程費用,已非屬修繕而係改建;另原告將系爭不動產內其中1間房間改為和式,另將系爭不動產原有內部未隔間之頂樓鐵皮屋部分,大興土木架設管線隔成2間套房,此舉並非單純簡易修繕,反係大興土木更動系爭不動產內部格局,亦造成工程費用提高甚多,種種行為顯然不利於瞿渝華,且系爭不動產經原告修繕完成後,業經建管處勘查確為違建,已來文要求拆除,僅因系爭不動產已確定進入都更程序而靜待115年10月動工拆除,是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支出如附表四所示金額,均非屬必要。

(二)另瞿渝華台銀帳戶於瞿渝華109年2月5日進行脊椎手術前尚有41萬3,363元,而瞿渝華台銀帳戶內陸續有匯入勞保老年年金共27萬6,263元(計算式:6,619元×30+7,063元×11=27萬6,263),以及存款息、重陽禮金、全民共享普發現金等共計1萬456元。從而,假設瞿渝華台銀帳戶完全未支出情形下,截至112年6月26日止帳戶內應有70萬82元(計算式:41萬3,3630+27萬6,263+1萬456=70萬82)。然依原告所述,原告以其中33萬8,500元支付瞿渝華109年看護費用、2萬5,006元支付醫療輔助耗材費用,故瞿渝華台銀帳戶之金額應仍尚餘33萬6,576元,就此部分被告主張與瞿渝華應給付之金額互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二第242-247頁):

(一)被繼承人瞿渝華於112年10月16日過世,原告為瞿渝華之妹妹;被告為瞿渝華之子。瞿渝華於民國109年2月5日至三軍總醫院進行脊椎手術,術後無自主行為能力,日常生活需專人24小時照護,並於109年3月26日起至同年4月9日止、109年4月16日起至同年4月24日止於加護病房照護,109年4月24日起至同年4月28日止於呼吸加護病房照護。

(二)依新北地院109年監宣字第854 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所示,於109年11月30日訪視瞿渝華時無任何反應,眼睛無法有追焦轉動反應,睡眠時也僅呈現半閉眼狀態,…,醫生解釋瞿渝華因中樞神經受損,已無恢復可能性。照顧瞿渝華之看護Anny…,從今年(109年)4月起開始擔任24小時照護工作,每日薪資1,300元,五天領一次薪水。

(三)新北地院109年監宣字第854號民事裁定(即系爭監護宣告裁定),宣告瞿渝華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原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瞿渝華之監護人;指定程渚白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新北地院另以110年度家聲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即系爭裁定),准原告代為處分瞿渝華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即系爭不動產,所得款項應存入受監護人瞿渝華名下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並酌定原告自110年3月起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瞿渝華之監護人報酬為每月新臺幣1萬5,000元。

(四)為照護瞿渝華,原告於109年10月底,委託仲介人祥和國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聘僱印尼籍外傭YULITA SUDARMI(下稱YULITA)照顧瞿渝華,支出仲介費8,000元、移工檢疫費1萬500元,及YULITA健保費1,058元;YULITA於109年11月6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之期間擔任瞿渝華之看護,原告支付YULITA看護費用1萬4,175元。於110年1月1日起至112

年6月26日止,雇請外籍移工Anny擔任瞿渝華之看護;於112年6月25日起至112年7月22日止,雇請外籍移工OB擔任瞿渝華之看護;於112年7月21日起至112年7月26日雇請外籍移工Sattyah擔任瞿渝華之看護,並支付Sattyah看護費用6,222元。原告於擔任瞿渝華監護人期間共支出瞿渝華之看護費用141萬6,897元。

(五)原告依系爭裁定得請求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2年10月15日止之期間之監護人報酬共為47萬2,500元;原告於擔任瞿渝華監護人期間,為瞿渝華支出醫療輔助耗材費用共為10萬1,120元;原告匯入瞿渝華帳戶內而尚未動支之款為2萬3,168元。

(六)原告有於附表二所示日期,為瞿渝華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項目及費用,其中附表二編號1-16、20-21、24、27、29-

31、34、36、38、41、44、46-47、49-52、54-78 所示項目明細及金額共29萬7,848元(經核算應為29萬7,128元,應予更正,見本院卷二第240頁),確為原告擔任瞿渝華之監護人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七)原告為清理及整修系爭不動產,有支出裝修費用共313萬7,212元。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點,應在於:㈠原告請求被告於繼承瞿渝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代墊之看護費用139萬6,500元;附表二編號17-19、22-23 、25-26、28、32-33、35、37、39-40

、42-43、45、48、53共1萬679元;系爭不動產之修繕費用313萬7,212元,是否有理由?㈡被告主張得以瞿渝華台銀帳戶金額33萬6,576元抵銷,是否可採?茲分述如下:

(一)原告請求被告於繼承瞿渝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代墊之看護費用139萬6,500元;附表二編號17-19、22-23 、25-

26、28、32-33、35、37、39-40 、42-43、45、48、53共1萬679元;系爭不動產之修繕費用313萬7,212元,均為有理由:

1、按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監護人得請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3條第1項後段、第1104條、第1113條定有明文。

2、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72條、第1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無因管理必須管理人有為本人管理事務之意思,即以其管理行為所生事實上之利益,歸屬於本人之意思,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管理人始得請求本人償還其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及利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判決意旨參照)。

3、經查,原告為瞿渝華之妹妹,被告為瞿渝華之兒子,瞿渝華於接受脊椎手術後,因中樞神經受損,術後無自主行為能力,日常生活需專人24小時照護,經新北地院以系爭監護宣告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任原告為其監護人,嗣瞿渝華於112年10月16日死亡,被告為瞿渝華之唯一繼承人等情,業經兩造所不爭執。又瞿渝華於受監護宣告後之財產狀況,其名下尚有如系爭不動產、車輛1部及瞿渝華台銀帳戶每月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等情,此有瞿渝華於110年8月3日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86號卷第179-181頁),復經本院調閱系爭監護宣告裁定卷宗核閱瞿渝華於110年受監護宣告後之財產清冊無誤,且被告係任職於健行科技大學,足認具有一定之經濟能力,則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被告為對瞿渝華負扶養義務之第一順位履行義務之人,是以,原告對瞿渝華尚不負扶養義務,應堪認定。又原告主張自109年3月26日起至112年10月16日瞿渝華死亡為止,均係由原告為其處理事務,支付各項醫療及看護等相關費用一情,則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屬可採。瞿渝華該期間處於臥床、無法言語之狀態,事實上難以委任原告為其處理事務,而原告為瞿渝華支出各項生活、醫療、看護等費用,可認對瞿渝華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再者,原告雖為瞿渝華之監護人,然對瞿渝華於法律上並不負扶養義務,已如前述,又依民法第1103條第1 項規定,原告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應由受監護人瞿渝華之財產負擔,故本件原告所支付之相關必要、有益費用,如有由原告以自己財產所墊付者,自得本於無因管理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瞿渝華之遺產範圍內返還。

4、就原告主張為瞿渝華支付之各項費用,審酌如下:⑴原告主張有為瞿渝華支出如本院卷一第157頁至第183頁清

單所示醫療輔助耗材費用共10萬1,120元,業據提出如卷附所示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國醫門市部、維康醫療用品門市內湖國醫店所開立之購物清冊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屬可採。

⑵原告主張有為瞿渝華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雜費共30萬7,807

元(原告提出如本院卷二第157-160頁所示附表總金額記載為30萬8,527元,應屬有誤,業經原告於114年11月3日當庭更正為30萬7,807元,見本院卷二第240頁),並有如附表二證據資料欄所示之收據、繳費明細等可考;被告除對於附表二編號17-19、22-23、25-26、28、32-33、35、

37、39-40 、42-43、45、48、53共1萬679元部分,抗辯非屬必要費用而有爭執外,對於附表二其餘雜費項目之費用則不爭執。查:

①原告主張附表二編號17-19、22-23、25-26、28、32-33、3

5、37、39-40、45、48所示,自110年2月起至111年6月止之每月手機資費596元,乃係瞿渝華於進行脊椎手術前自行與亞太公司簽約綁定手機門號0932XXX243號之每月門號月租費用725元,並有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電信服務費通知單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142頁),後瞿渝華因中樞神經受損無自主行為能力,若逕予解約恐生額外之違約金費用,且上開門號於原告履行監護義務期間仍可作為聯繫醫院、看護使用,故原告持瞿渝華重大傷病卡與亞太電信公司協調,自109年10月份起調降該門號每月資費為596元(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等語,經對照該門號109年7月與109年11月電信服務費通知單所示(見支付命令卷第142頁、第146頁),基本資費方案仍為「4G暢打型資費799」,惟自109年11月以後之電信服務費通知單內容已無行動數據傳輸費用(如附表二上開編號證據資料欄所示),足見原告未使用該門號行動上網,僅係用以撥打、接聽電話,且如原告主張其有與亞太電信協商後調降費用一節,堪信為真實。

②考量瞿渝華於住院時即留存上開門號予醫院作為聯繫使用

,此有瞿渝華109年2月3日親自填載簽名之手術說明同意書附卷可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854號卷(下稱系爭監護宣告卷)第11-12頁】,而原告確實有使用上開門號與醫院、看護聯繫溝通瞿渝華照護事項之必要性,則原告主張於瞿渝華無自主行為能力後,仍持續支出如附表二17-19、22-23、25-26、28、32-33、35、37、39-40、45、48所示之每月手機資費596元,除慮及逕自解約可能產生之額外違約費用外,其繼續使用上開門號作為聯絡醫院、看護溝通瞿渝華照護事項同有其必要性等情,堪信屬實,足認原告支出上開費用乃處理瞿渝華監護事務所必須,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屬有據。

③另附表二編號42、43所示,分別為瞿渝華積欠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1日至同年月23日之手機月租費用1,227元,及105年4月11日至同年5月5日之市內電話月租費用,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可考(見支付命令卷第176頁下方、第177頁上方),則原告為瞿渝華清償前所積欠之債務,自屬有益於瞿渝華本人,自可請求返還。④另附表編號53所示(見本院卷一第189頁),為系爭不動產

111年9月27日至同年11月24日期間之電費,且確為原告所墊付,業據原告提出繳費收據為證,被告抗辯未有收據可資證明云云,顯然有誤。

⑤準此,原告主張有以自己財產為瞿渝華支出如附表二所示

項目、金額,均屬執行監護義務相關之必要及對瞿渝華有益之費用等語,均屬可採。

⑶原告另主張有為瞿渝華於附表三所示期間,聘請如附表三

所示外籍看護照顧瞿渝華,並支出如附表三所示之看護費用等情;被告對於原告有支出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看護費用一節不爭執;惟對於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看護費用抗辯顯然過高,且原告並非是找不到合法之外籍看護,反而係原告任意終止與附表三編號1所示看護之勞動契約,而另外聘請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非法外籍看護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4頁)。經查:

①被告對於原告有為瞿渝華支出如附表三所示看護費用共141

萬6,897元一事並不爭執;且業據原告提出經附表三編號2、3所示外籍看護領用零用金簽收之明細表為證,復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提出之零用金簽收之明細表原本無訛(見本院卷一第133-148頁、卷二第10頁、第105-129頁)。上開零用金簽收明細表可看出原告給付外籍看護零用金之時間、金額,同時載有計算式,並逐一經外籍看護簽名收受,由其記載之型式、態樣綜合判斷,應係每交付一筆零用金即由受領人簽名確認,日積月累逐筆記載而成,顯非臨訟杜撰,實堪採信。參以系爭監護宣告事件中家事調查官於109年11月30日所製作之調查報告(下稱系爭調查報告)所示:「瞿渝華目前仍住院於內湖三軍總醫院…。照顧瞿渝華之看護Anny自稱為印尼籍且坦承其屬於黑工,從今年4月起開始擔任24小時之照護工作,每日薪資1,300元,5天領一次薪水。觀看瞿渝華之背部皮膚狀況正常…且現場觀察Anny之抽痰動作熟練,瞿渝華身上全無異味,可認目前瞿渝華受養護之狀況尚佳。原告陳述從下周一起(11/23)將有正式聘僱之外籍看護到職,並提供相關文件佐證(即如本院卷二第161-173頁),但新看護的照顧品質是否能如Anny一樣仍未知。」等情(見系爭監護宣告卷第110-114頁),足徵外籍移工Anny自109年4月起即開始照顧瞿渝華,且其履行之看護工作符合標準,僅係因原告已為瞿渝華申請到合法外籍看護而改委由附表三編號1所示外籍看護YULITA SUDARMI擔任瞿渝華之看護工作。

②原告復主張因YULITA SUDARMI欠缺看護照顧經驗,致瞿渝

華險些截肢,其乃終止與YULITA SUDARMI間之勞動契約,再改聘僱Anny看護瞿渝華,後又因新冠毅情爆發,政府全面禁止移工入境,導致缺工,故遲遲未能再申請合法之外籍移工擔任看護等語。審酌瞿渝華於附表三所示期間,確有需求24小時看護之必要,而原告於監護期間,發現附表三編號1所示外籍移工YULITA SUDARMI之照護品質不佳,恐有致瞿渝華受有身體損害之危險,而斷然終止與YULITA

SUDARMI間之勞動契約,改聘請前已有看護瞿渝華經驗且照護品質尚佳之Anny為擔任看護,難認原告此舉有何不利於瞿渝華,雖因此增加看護費用,仍應認屬為瞿渝華支出之必要及有益費用,應堪認定。又原告主張於Anny於112年6月26日離職後(Anny於112年6月28日離境),因當時外籍移工短缺,乃透過「信安看護」仲介,以日薪2,500元續為瞿渝華聘請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外籍移工OB擔任瞿渝華之看護,並支出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看護費用,業據原告提出經外籍移工OB簽名之零用金明細為證,詳如前述,堪認原告確有支出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看護費用,且該期間瞿渝華確有需求看護之必要性。被告雖抗辯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看護費用過高云云,然考量當時因疫情影響,政府禁止外籍移工入境而造成缺工之實際情況,本難以期間經過後之通常看護薪資作比擬而質疑費用過高,況原告既已實際為瞿渝華支出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看護費用,且瞿渝華確有受看護之必要性,則原告主張其代墊支出如附表三所示看護費用141萬6,897元,屬必要且有益之費用,自屬有據。

⑷原告另主張就系爭不動產支出如附表四所示之清理、修繕

費用共313萬7,212元,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四證據資料欄所示收據、發票等為佐;被告對於原告有支出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並不爭執,僅抗辯系爭不動產屋齡已超過50年,且已進入都更程序,後續地上物將全數於115年10月拆除,原告花費巨資修繕裝潢系爭不動產,顯屬不利於瞿渝華,所支出之費用不得返還等語。然查:

①系爭不動產係於113年8月16日始由被告與三穎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共同委託並將系爭不動產信託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此有被告提出不動產信託契約書1份(見本院卷二第227-229頁)附卷可稽,而如附表四所示,原告係自111年4月起即開始修繕系爭不動產,自難逕以系爭不動產於事後擬進行都更程序而有拆除可能,而反推認定原告於111年4月起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修繕行為不利於瞿渝華本人。

②再者,由原告向法院聲請處分系爭不動產時委託仲介評估

系爭不動產之現況所示【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79號卷(下稱系爭裁定卷)第71-85頁】,系爭不動產(含4樓及頂樓加蓋室內)內堆滿舊物、雜物、室內天花板、牆面佈滿壁癌,且4樓尚有未完工之套房隔間牆、室內尚有通往頂樓之升降機孔等情狀,此有系爭不動產當時之現況照片可佐,仲介經評估後認為若系爭不動產內之雜物未清除淨空,屋況未改善,完全無法銷售等情,顯然以系爭不動產當時之現況,縱使原告依系爭裁定得代為處分系爭不動產,亦會因系爭不動產之現況而窒礙難行,足徵原告於處分系爭不動產前,確有先為清除修繕系爭不動產之必要性,此有原告提出110年8月3日就系爭不動產委託信義房屋買賣仲介專任委託書1份及系爭不動產斯時現況照片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13-231頁及系爭裁定卷第71-85頁)。另徵諸瞿渝華於住院前堆置於系爭不動內之物品及系爭監護宣告事件中調查官製作之系爭調查報所示:「訪談程渚白時,其證稱…當瞿渝華剛住院時,程渚白還與其商量如何處理相關之醫療事務與費用問題…,也將永和之房子整修,預計作為出租套房收益來支應未來之養護費用,但才整修到一半瞿渝華就堅持開刀而失去意識至今,目前永和的房子就像廢墟一樣,無法使用或出租」等情(見系爭監護宣告卷第112-113頁),顯見瞿渝華本即有整理修繕系爭不動產以利後續出租之計畫,則原告考量系爭不動產之現況而於111年4月起墊付費用,先行清理修繕系爭不動產以利後續處分,應認有利於瞿渝華,且不違反瞿渝華於尚有行為能力前之意思表示,堪予認定。

③另對照原告提出系爭不動產修繕前、後之對比照片所示(

見本院卷二第17-95頁),與附表四所示明細、金額大致相符;且據被告陳報系爭不動產自113年5月起由被告出租予他人並收取租金(見本院卷二第183頁),足認系爭不動產經原告墊付如附表四所示費用後,已具有相當之經濟價值,且由被告現享有該經濟利益等情,同堪認定。被告徒以附表四所示費用龐大,原告就系爭不動產已非單純清理修繕而係達改建之程度,未考量系爭不動產即將進行都更而須拆除,抗辯原告此舉顯然不利於瞿渝華云云,然原告就系爭不動產進行修繕時,系爭不動產日後是否會因都更而有拆除之可能,均未可知,且原告上開行為顯未違反瞿渝華本即有修繕系爭不動產以進行出租之意思,亦為當時為籌措持續照顧瞿渝華之安養費用所為之必要行為,業如前述,是以,原告請求返還其代墊如附表四所示系爭不動產之修繕費用,自屬有據。被告此部分抗辯,尚非可採。

⑸原告另依系爭裁定核定,請求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2年12

月15日止,每月1萬5,000元之監護人報酬共47萬2,500元,及原告匯入瞿渝華台銀帳戶內尚未動支之金額2萬3,168元,均為被告所不爭執,均堪認定。

5、從而,原告主張自109年3月26日起至112年10月16日瞿渝華死亡為止,為瞿渝華處理支付各項醫療輔助耗材費用、雜費、看護費用、系爭不動產修繕費用及得請求監護人報酬及其匯入瞿渝華台銀帳戶尚未動支之金額等,合計金額為545萬8,704元(計算式:監護人報酬47萬2,500元+原告匯入瞿渝華台銀帳戶內尚未動支之金額2萬3,168元+醫療輔助耗材費用10萬1,120元+附表二雜費30萬7,807元+附表三看護費用141萬6,897元+附表四修繕費用313萬7,212元=545萬8,704元)。

(二)被告得以瞿渝華台銀帳戶內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25萬1,315元主張抵銷:

原告為瞿渝華代墊支出之金額共545萬8,704元,已如前述。被告抗辯依瞿渝華台銀帳戶交易明細所示(見本院卷一第265-287頁),瞿渝華台銀帳戶自109年2月26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仍有持續匯入勞保老年年金27萬6,263元以及重陽禮金、存款利息共1萬456元,且瞿渝華台銀帳戶於109年2月5日尚有結餘41萬3,363元,扣除原告主張為瞿渝華支付109年看護費用33萬8,500元、及醫療輔助耗材費用2萬5,006元後,尚有33萬6,576元並以此主張抵銷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0頁)。原告對於瞿渝華台銀帳戶自110年1月1日後所匯入之勞保老年年金、重陽禮金金額,被告得主張抵銷一節,並不爭執,僅主張原告於109年12月1日匯款10萬元至瞿渝華台銀帳戶,而瞿渝華台銀帳戶於109年12月30日結餘僅10萬1,331元,由此可看出瞿渝華台銀帳戶內屬瞿渝華之財產,於扣除原告於109年12月1日匯入之10萬元後,僅餘1,331元,顯然瞿渝華台銀帳戶內109年12月30日前所匯入之勞保老年年金、重陽禮金金額均已用罄,被告得主張抵銷之數額應以瞿渝華台銀帳戶110年1月1日起所匯入之勞保老年年金、重陽禮金共23萬9,387元為準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1頁)。經查,瞿渝華台銀帳戶明細資料所示,於109年12月30日餘額10萬1,331元,若扣除原告於109年12月1日匯入之10萬元,僅餘1,331元(見本院卷一第270頁),足認瞿渝華台銀帳戶於109年12月31日前所匯入之款項確實均已用於支應其照護之必要費用無訛。而原告本件請求金額大致為110年1月以後代墊支出之款項,是以,原告基於瞿渝華台銀帳戶自110年1月起迄至113年1月15日銷戶為止所匯入之補助津貼,已與原告逐次匯入之金額一併用於支付瞿渝華所必要之各項費用,而自認應於本件請求金額中扣除一節(見支付命令卷第3頁背面),洵屬有據。經本院核對瞿渝華台銀帳戶明細資料,瞿渝華台銀帳戶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15日銷戶止之期間,非屬原告所匯入之款項明細如附表五所示,總金額為25萬1,315元,準此,原告為瞿渝華支出款項中,既有25萬1,315元係由瞿渝華台銀帳戶內如附表五所示之勞保老年年金、重陽禮金、存款利息等屬瞿渝華之財產所支出,自應將該款項扣除。則被告得以如附表五所示金額25萬1,315元主張抵銷,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數額,顯為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520萬7,389元(計算式:545萬8,704元-25萬1,315元=520萬7,389元),含監護人報酬47萬2,500元及其他為瞿渝華所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自得依系爭裁定及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瞿渝華償還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惟因瞿渝華已死亡,被告為其唯一繼承人,故原告請求被告於繼承之範圍內給付原告520萬7,389元,自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代墊款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原告支付命令狀繕本於113年4月29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地所在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見支付命令卷第35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寄存送達自113年4月29日起,經10日即113年5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並對被告生催告之效力,被告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於繼承瞿渝華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520萬7,389元,及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對被告就訴請返還代墊款部分。

係在單一聲明下,為同一之目的,依無因管理、繼承或不當得利、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本院依其單一之聲明而為裁判,此為訴之選擇合併。而本院就此部分聲明,既已依無因管理及繼承法律關係准許原告請求,即無庸審酌不當得利請求權是否有理由,附此敘明。

七、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附表一:系爭不動產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2 新北市○○區○○段000 ○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4 樓) 全部附表二:雜費項目編號 日期 明細 金額(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109年8月6日 雙和醫院醫療費 37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41頁 2 109年8月10日 亞太手機-109/7 725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42頁 3 109年8月31日 自來水費7/2-8/31 574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43頁 4 109年9月26日 三總病歷影印 528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44頁 5 109年11月10日 亞太手機-109/10 59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46頁 6 109年11月27日 相片 22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45頁 7 109年11月 外籍看護YULITA SUDARMI之仲介費 8,000元 見本院卷二第175頁 8 109年11月2日 外籍看護YULITA SUDARMI就業安定費(檢疫費用) 1萬500元 見本院卷二第177頁 9 109年11月 外籍看護YULITA SUDARMI健保費 1,058元 見本院卷二第179頁 10 109年12月10日 亞太手機-109/11 59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46頁 11 110年1月6日 亞太手機-109/12 59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48頁 12 110年2月8日 109年地價稅 2,509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49頁 13 110年2月17日 亞太手機-110/01 59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50頁 14 110年2月18日 110/1-2 月設備維持費 280元 15 110年2月18日 110/1-2月接電費 400元 16 110年2月23日 就業安定費 1,089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51頁 17 110年3月11日 亞太手機-110/02 59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55頁 18 110年5月10日 亞太手機-110/04 59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56頁 19 110年6月10日 亞太手機-110/05 59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61頁 20 110年6月21日 電費-110/06 103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57頁 21 110年8月12日 抗告費 1,00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59頁 22 110年7月8日 亞太手機-110/06 59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61頁 23 110年8月9日 亞太手機-110/07 596元 24 110年8月10日 電費-110/08 8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62頁 25 110年9月10日 亞太手機-110/08 59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64頁 26 110年10月7日 亞太手機-110/09 596元 27 110年10月25日 電費-110/10 83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66頁 28 110年11月10日 亞太手機-110/10 59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65頁 29 110年11月30日 110年度地價稅 2,509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68頁 30 110年12月10日 電費-110/12 82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67頁 31 110年12月3日 自來水復水費 65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68頁 32 110年12月10日 亞太手機-110/11 59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69頁 33 111年1月10日 亞太手機-110/12 59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71頁 34 111年1月28日 111/01水費 54元 35 111年2月10日 亞太手機-111/01 59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72頁 36 111年2月25日 111/02電費 84元 37 111年3月10日 亞太手機-111/02 59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73頁 38 111年3月10日 111/03水費 136元 39 111年4月8日 亞太手機-111/03 59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75頁 40 111年5月10日 亞太手機-111/04 596元 41 111年5月19日 111/05水費 157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76頁 42 111年5月26日 中華電信復話費 1,227元 43 111年5月26日 中華電信復話費 83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77頁 44 111年6月9日 醫療證明 200元 45 111年6月10日 亞太手機-111/05 59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78頁 46 111年6月10日 111/06電費 86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79頁 47 111年6月24日 耕莘醫院醫療費用 315元 48 111年6月30日 亞太手機-111/06 343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80頁 49 111年7月13日 111/07水費 157元 50 111年8月29日 111/08電費 135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81頁 51 111年9月28日 111/09水費 157元 52 111年10月26日 111/10電費 27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82頁 53 111年12月9日 111/12電費 86元 見本院卷一第189頁 54 111年12月16日 士林地院裁判費 5萬500元 見本院卷一第190頁 55 112年1月31日 112/01水費 33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85頁 56 112年2月26日 112/02電費 208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86頁 57 112年3月31日 112/03水費 168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87頁 58 112年4月12日 三總費用收據(特殊材料費) 20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88頁 59 112年5月31日 112/05水費 178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89頁 60 112年6月26日 112/06電費 279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90頁 61 112年8月18日 112/08電費 253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193頁 62 112年9月19日 律師費 5萬元 見本院卷一第191-192頁 63 112年9月26日 112/09水費 136元 見本院卷一第193頁 64 112年10月9日 平口褲、襪 259元 見本院卷一第194頁 65 112年10月11日 全家福-鞋 1,885元 66 112年10月12日 全家福-襪 76元 67 112年10月16日 三總醫療費用 2萬元 見本院卷一第195頁 68 112年10月16日 往生用品費 1,150元 見本院卷一第196頁 69 112年10月18日 寄發訃聞郵資 203元 見本院卷一第197-200頁 70 112年10月18日 禮儀社費用 6萬元 見本院卷一第201-204頁 71 112年10月25日 禮儀社費用 6萬4,700元 72 112年10月21日 誦經場地費 1,600元 見本院卷一第205頁 73 112年10月25日 112/10電費 230元 見本院卷一第206頁 74 112年11月6日 禮儀社費用 2,900元 見本院卷一第207頁 75 112年11月7日 112年地價稅 2,550元 見本院卷一第208頁 76 112年11月9日 112/11水費 136元 見本院卷一第209頁 77 112年11月20日 112/7-9 月勞動部就業安定費 1,742元 見本院卷一第210頁 78 111年11月30日 111年度地價稅 2,550元 見本院卷一第211頁 小計 30萬7,807元 (本院卷二第157-160頁原告附表二總金額計算有誤,原告於114年11月3日當庭更正,見本院卷二第240頁)附表三:看護費用編號 看護姓名 看護期間 支出金額(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YULITA SUDARMI 109年11月6日起至109年11月15日 1萬4,175元 見本院卷二第181頁 2 Anny 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26日 (共906日) 132萬6,000元 見本院卷一第133-145頁即本院卷二第105-129頁 3 OB 112年6月25日起至112年7月22日 7萬500元 見本院卷一第148頁 4 Sattyah 112年7月21日起至112年7月26日 6,222元 見本院卷一第153頁 總計 141萬6,897元附表四:系爭不動產清理修繕費用編號 種類 日期 金額 公司名稱/明細 證據資料 1 發票類 111年4月9日 2萬5,000元 凱強有限公司 見支付命令卷第201頁 2 111年5月27日 5萬4,18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02頁 3 111年6月10日 5萬5,236元 4 111年6月24日 4萬3,365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03頁 5 111年7月25日 2萬8,245元 6 2萬7,825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04頁 7 3萬6,750元 8 111年8月25日 2萬5,279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05頁 9 111年9月11日 2萬9,584元 10 111年12月7日 5萬1,03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06頁 11 111年12月20日 3萬9,911元 12 111年12月26日 7萬2,135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07頁 13 112年1月7日 6萬4,168元 14 112年8月23日 42萬461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08頁 15 112年5月2日 9萬4,500元 正泰興業有限公司 見支付命令卷第209頁 16 112年5月5日 8萬4,00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10頁 17 112年5月9日 9萬6,600元 18 112年5月18日 2萬1,00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12頁 19 111年12月20日 21萬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11頁 20 111年11月 3萬4,650元 21 112年5月11日 480元 弘霖五金百貨行 見支付命令卷第213頁 22 112年5月24日 45元 23 111年9月30日 5萬7,824元 永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見支付命令卷第214頁 24 111年12月30日 3萬6,993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15、216頁 25 112年1月13日 769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15頁 26 111年12月26日 11萬7,615元 浩漢實業有限公司 見支付命令卷第217頁 27 112年5月19日 7萬6,483元 28 111年10月6日 5萬4,600元 翔輝玻璃有限公司 見支付命令卷第218頁 29 112年5月29日 4萬1,515元 30 111年12月2日 1萬5,750元 晟灃室內裝修工程行 見支付命令卷第219頁 31 111年12月12日 7,35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20頁 32 111年12月17日 5,250元 33 111年12月27日 5,25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21頁 34 112年2月20日 1萬4,700元 35 1萬50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22頁 36 112年2月28日 5,250元 37 5,25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23頁 38 112年3月22日 1萬4,175元 39 8,40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24頁 40 111年7月20日 7萬9,294元 羚楷貿易有限公司 見支付命令卷第225頁 41 112年5月2日 4萬360元 42 111年8月3日 1,394元 聯亞五金建材行 見支付命令卷第226頁 43 111年8月9日 8,442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27頁 44 111年8月19日 1萬9,450元 45 111年8月30日 991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28頁 46 111年11月11日 1,953元 47 112年7月20日 1萬9,828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29頁 48 112年5月9日 1,166元 台璜水電材料行 見支付命令卷第230頁 49 112年5月10日 715元 50 937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31頁 51 112年5月11日 3,911元 52 111年7月30日 1,407元 銘丰金屬有限公司 見支付命令卷第232頁 53 111年8月4日 1,428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33頁 54 111年8月31日 578元 55 111年9月8日 1,250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34頁 56 111年9月15日 399元 57 111年7月3日 300元 特力屋 見支付命令卷第235頁 58 111年8月28日 595元 59 111年8月29日 4,498元 60 111年9月6日 6,080元 61 111年12月1日 5,000元 全威電料有限公司 見支付命令卷第236頁 62 111年12月29日 4,043元 63 111年11月29日 780元 得和油漆有限公司 見支付命令卷第237頁 64 112年1月 160元 65 111年9月2日 1萬300元 慶華電器行 見支付命令卷第238頁 66 112年3月2日 5,600元 67 111年8月9日 3萬8,714元 川榮股份有限公司 見支付命令卷第239頁 68 112年5月8日 1萬1,639元 見支付命令卷第240頁 69 8,269元 70 112年5月12日 525元 嘉住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見支付命令卷第241頁 71 195元 72 112年5月24日 662元 建林室內裝修木材行 見支付命令卷第242頁 73 112年7月13日 3,024元 74 112年5月20日 8萬6,100元 漢全營造有限公司 見支付命令卷第243頁 75 111年6月15日 3,990元 潔適能害蟲防治有限公司 76 111年11月28日 575元 中央電器材料行 見支付命令卷第244頁 77 111年12月1日 6,620元 荃薪建材五金行 78 111年12月5日 198元 金光興號 見支付命令卷第245頁 79 112年5月9日 600元 大富電器行 80 112年5月16日 1萬5,000元 石記實業社 見支付命令卷第246頁 81 111年11月 4,768元 大地瓦企業有限公司 82 111年10月14日 2萬8,560元 綠的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見支付命令卷第247頁 83 112年5月22日 578元 高興企業有限公司 84 111年8月16日 199元 7-11 見支付命令卷第248頁 85 111年3月26日 142元 86 111年2月15日 20元 大日開發中和國小停車費 87 111年3月26日 268元 永利藥局 88 111年9月17日 52元 7-11 見支付命令卷第249頁 89 111年5月19日 190元 90 112年5月15日 125元 內行家 91 112年8月30日 3萬6,816元 晟灃室內裝修工程行 小計 2,46萬806元 92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814元 餐費 見支付命令卷第251頁 93 580元 餐費-3/4.3/5 94 500元 餐費-2/25.3/1 95 111年8月9日 2,250元 棧板-劉三五金行 見支付命令卷第252頁 96 111年9月15日 480元 順立鎖印行 97 112年3月3日 1,900元 水槽面-亞豐舊貨行 見支付命令卷第253頁 98 240元 餐費-3/3 99 112年4月6日 200元 餐費-吉緣企業社 100 112年4月20日 100元 餐費-吉緣企業社 見支付命令卷第254頁 101 112年5月13日 220元 餐費-香港荃灣燒臘店 102 112年5月20日 150元 磁磚清潔劑-忠誠五金行 小計 7,434元 103 其他單據(支出證明單、估價單等) 110年11月27日 1,600元 工資-林麗欽/00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58頁 104 110年12月4日 1,600元 工資-林麗欽/0000-000000 105 1,800元 工資-何先生 106 110年12月25日 1,600元 工資-林麗欽/00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59頁 107 1,800元 工資-何先生 108 111年1月6日 1,700元 工資-謝大哥/陳秀枝 109 111年1月15日 1,800元 工資-何先生 見支付命令卷第260頁 110 1,600元 工資-林麗欽/0000-000000 111 111年2月12日 1,000元 工資-林麗欽/0000-000000 112 111年2月17日 130元 太空包-世界五金行-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61頁 113 111年3月26日 650元 餐費-呈信永貞店 114 111年2月26日 1,600元 工資-林麗欽/0000-000000 115 1,800元 工資-何先生 見支付命令卷第262頁 116 111年3月5日 800元 工資-謝大哥/陳秀枝 117 111年3月12日 1,800元 工資-何先生 118 1,600元 工資-林麗欽/00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63頁 119 111年3月19日 1,000元 工資-謝大哥/陳秀枝 120 111年4月4日 500元 工資-林麗欽/0000-000000 121 111年4月9日 480元 餐費-泰國妹妹 見支付命令卷第264頁 122 111年4月20日 2,200元 謝育霖-垃圾 123 111年4月30日 1,800元 工資-何先生 124 1,600元 工資-林麗欽/00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65頁 125 111年5月7日 1,600元 工資-林麗欽/0000-000000 126 1,800元 工資-何先生 127 111年5月18日 2,000元 工資-程渚白 見支付命令卷第266頁 128 111年5月19日 1,200元 工資-謝大哥/陳秀枝 129 111年5月20日 1,700元 工資-林麗欽/0000-000000 130 111年6月15日 2,500元 工資-程渚白 見支付命令卷第267頁 131 7,500元 工資-程渚白 132 160元 遮雨布-友信建材五金行-00000000 133 360元 防水劑-世界五金行-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68頁 134 111年6月28日 180元 帆布-世界五金行-0000-0000 135 111年7月14日 2,500元 工資-程渚白 136 2,200元 工資-劉先生 見支付命令卷第269頁 137 111年7月15日 8,450元 睿豐鋼品有限公司-00000000 138 111年7月22日 108元 保護板-建林室內裝修木材行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70頁 139 111年7月24日 1萬2,000元 鐵工-林耕平 140 111年8月6日 1萬2,000元 鐵工-林耕平 見支付命令卷第271頁 141 111年8月7日 1,500元 工資-程渚白 142 1,900元 工資-何先生 143 111年8月10日 1,800元 工資-謝大哥/陳秀枝 見支付命令卷第272頁 144 4,500元 租用起重機-鑫泉起重有限公司0000-0000 145 2,150元 工資-沈勢展 146 3,272元 工資-徐家廣00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73頁 147 111年8月15日 850元 白扁線-真的好有限公司0000-0000 148 111年8月16日 1,700元 工資-劉先生 149 111年8月17日 2,800元 工資-謝大哥/陳秀枝 見支付命令卷第274頁 150 200元 膠-建林室內裝修木材行0000-0000 151 2,500元 設計圖-劉先生 見支付命令卷第275頁 152 111年8月18日 830元 ab膠-得和油漆有限公司-0000-0000 153 111年8月19日 1,000元 材料-開宇電器行-0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76頁 154 590元 鋁管-嘉源五金有限公司-0000-0000 155 111年8月15日 9,800元 鋼管-開宇電器行-0000-000000 156 111年8月26日 1萬元 垃圾運送-鄭勝仁 見支付命令卷第277頁 157 111年8月30日 1,000元 工資-程渚白 158 111年8月31日 1,000元 工資-程渚白 159 160元 接著劑-元泉五金行-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78頁 160 111年9月1日 230元 刷子-得和油漆有限公司-0000-0000 161 111年9月5日 8萬元 木工-華春蓬 162 111年9月6日 950元 油漆材料-得和油漆有限公司-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79頁 163 111年9月13日 420元 鋁管-金光興號-0000-0000 164 111年9月14日 520元 鋁管-金光興號-0000-0000 165 800元 工資-謝大哥/陳秀枝 166 650元 噴漆-高興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80頁 167 111年9月15日 130元 免釘膠-金光興號-0000-0000 168 111年9月18日 550元 劉三五金行 169 111年9月17日 180元 保護板-建林室內裝修木材行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81頁 170 1,000元 修天車-陳先生 171 111年9月20日 1萬7,000元 鐵工-杜展僑-00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82頁 172 111年9月22日 1,040元 劉三五金行 173 111年10月29日 1,900元 工資-何先生 174 111年9月26日 6,000元 防漏鐵工工程-杜展僑-00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83頁 175 111年9月27日 3,000元 工資-謝大哥/陳秀枝 176 111年10月4日 1,000元 工資-謝大哥/陳秀枝 177 111年10月15日 1,100元 工資-謝大哥/陳秀枝 見支付命令卷第284頁 178 111年10月26日 3,290元 抽風機 179 111年11月12日 100元 螺絲-金光興號-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85頁 180 111年11月19日 1,900元 工資-何先生 見支付命令卷第286頁 181 111年11月28日 1,500元 工資-謝大哥/陳秀枝 182 111年12月5日 2,000元 工資-林先生 183 2,500元 工資-何先生 見支付命令卷第287頁 184 111年12月7日 3,400元 工資-謝大哥/陳秀枝 185 111年12月9日 2,700元 工資-何先生 186 111年12月10日 150元 世界五金-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88頁 187 111年12月14日 5,900元 工資-謝大哥/陳秀枝 188 440元 餐費-王太郎等4人 189 9,000元 鑫泉起重有限公司-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89頁 190 1,000元 工資-王太郎 191 111年12月23日 700元 工資-謝大哥/陳秀枝 192 112年1月3日 270元 免釘膠-銘丰金屬有限公司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90頁 193 112年2月4日 2,400元 工資-何先生 194 112年2月6日 2,700元 工資-何先生 195 112年2月17日 1萬元 鑫泉起重有限公司-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91頁 196 2,500元 混合物-石記 197 2,000元 工資-謝大哥/陳秀枝 198 112年3月1日 300元 高來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見支付命令卷第292頁 199 112年2月25日 660元 鋁管-金光興號-00000000 200 112年3月1日 330元 鋁管-金光興號-00000000 201 112年2月25日 360元 麻-建林室內裝修木材行-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93頁 202 112年2月27日 5,600元 鋼管等 203 112年2月28日 2,000元 工資-阿寶 見支付命令卷第294頁 204 112年3月1日 1,580元 木工師中午便當 205 112年3月3日 170元 6分-建林室內裝修木材行-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95頁 206 112年3月4日 240元 發泡劑-世界五金-00000000 207 112年3月10日 1,700元 工資-謝大哥/陳秀枝 見支付命令卷第296頁 208 112年4月6日 4,400元 工資+餐費 209 112年4月8日 1,000元 工資-王太郎 210 112年4月20日 2,345元 清垃圾 見支付命令卷第297頁 211 112年5月5日 1,700元 工資-大台北 212 112年5月6日 6,500元 工資-陳 213 112年5月12日 2,200元 搬物品 見支付命令卷第298頁 214 112年5月13日 1,900元 清潔工-林 215 112年5月14日 4,900元 5/11-13工資-林麗欽 216 112年5月19日 120元 嘉住水電材料有限公司-00000000 見支付命令卷第299頁 217 112年5月20日 1,900元 工資-謝 218 112年5月21日 2,000元 補磁磚 219 111年9月22日 6萬8,800元 華春篷0000-000000(木作) 見支付命令卷第300頁 220 112年5月17日 1萬2,000元 華春篷0000-000000(木作) 見支付命令卷第301頁 221 112年3月9日 7萬5,600元 涂春桃、林明貴0000-000000(木作) 222 112年4月19日 3萬7,300元 黃紹欽-中和地磅 223 112年5月10日 180元 水泥砂(5kg).清潔劑-龍城建材 見支付命令卷第302頁 224 112年4月20日 1萬2,000元 石記-混合物1台 225 112年5月15日 8,000元 石記-混合物2.5米 226 112年7月20日 8,400元 鐵工陳志忠 見支付命令卷第303頁 227 112年3月7日 360元 建林室內裝修林材行 228 335元 建林室內裝修林材行 見支付命令卷第304頁 229 112年3月10日 292元 建林室內裝修林材行 230 112年7月14日 270元 建林室內裝修林材行 見支付命令卷第305頁 231 112年7月17日 90元 建林室內裝修林材行 232 112年3月4日 750元 聯亞五金建材行 見本院卷一第355頁 233 111年7月26日 7萬5,970元 凱強有限公司 見本院卷一第407-409頁 234 111年12月7日 1萬5,000元 235 112年1月3日 530元 大來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見本院卷一第411頁 236 112年5月10日 6,000元 富巃實業有限公司 見本院卷一第413頁 小計 66萬8,972元 總計 313萬7,212元附表五:瞿渝華台銀帳戶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非原告匯入之項目、金額編號 存款日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證據資料(本院卷一) 1 110年1月28日 勞保老年年金 6,619元 第271頁 2 110年2月25日 6,619元 3 110年3月30日 6,619元 第272頁 4 110年4月29日 6,619元 5 110年5月28日 6,619元 6 110年6月21日 存款息 32元 第273頁 7 110年6月29日 勞保老年年金 6,619元 8 110年7月29日 6,619元 第274頁 9 110年8月30日 6,619元 10 110年9月29日 6,619元 11 110年10月28日 6,619元 第275頁 12 110年11月29日 6,619元 13 110年12月21日 存款息 29元 第276頁 14 110年12月29日 勞保老年年金 6,619元 15 111年1月27日 6,619元 16 111年2月24日 6,619元 第277頁 17 111年3月30日 6,619元 18 111年4月28日 6,619元 第278頁 19 111年5月30日 6,619元 20 111年6月21日 存款息 36元 第279頁 21 111年6月29日 物價調整 444元 22 勞保老年年金 6,619元 23 111年7月28日 7,063元 24 111年8月30日 7,063元 第280頁 25 111年9月21日 重陽禮金 1,500元 26 111年9月29日 勞保老年年金 7,063元 27 111年10月28日 7,063元 第281頁 28 111年11月29日 7,063元 29 111年12月21日 存款息 112元 第282頁 30 111年12月29日 勞保老年年金 7,063元 31 112年1月19日 7,063元 32 112年2月23日 7,063元 第283頁 33 112年3月3日 廢車回收 2,300元 34 112年3月30日 勞保老年年金 7,063元 第284頁 35 112年4月1日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6,000元 36 112年4月27日 勞保老年年金 7,063元 37 112年5月30日 7,063元 第285頁 38 112年6月21日 存款息 149元 39 112年6月29日 勞保老年年金 7,063元 40 112年7月28日 7,063元 第286頁 41 112年8月30日 7,063元 42 112年9月27日 7,063元 43 112年10月18日 重陽禮金 1,500元 44 112年10月30日 勞保老年年金 7,063元 45 112年11月29日 7,063元 46 112年12月21日 存款息 183元 第287頁 47 113年1月15日 存款息 32元 小計 25萬1,315元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