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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文田

送達代收人:侯建銘 住○○市○○區○○路000號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康明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88,24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