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 告 陳秉澤訴訟代理人 賴 頡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奕廷律師被 告 劉邦勝訴訟代理人 黃麗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所載「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