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67號原 告 山腳狗娛樂法定代理人 張子聖被 告 艾普銳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陳國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4月25日送達原告居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3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本院卷第65至97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