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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89號原 告 游旺城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而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含其繼承人)起訴或被訴,始為當事人適格,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附表:

應補正事項(本院已先後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115年2月3日、115年4月13日發函命原告補正,惟原告迄今均未補正) 一 被告李輝福(Z000000000)、李清道(Z000000000)、王張桃(Z000000000)、許利慧(Z000000000)、許志達(Z000000000)、許秋香(Z000000000)、許長勳(Z000000000)、陳江阿梅(Z000000000)、曾許阿淑(Z000000000)、李鵬舉(Z000000000)、蔡榮輝(Z000000000)已於起訴後死亡,若欲續行訴訟,請具狀聲明由何人承受訴訟,並依人數提出繕本;另請補正上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地管轄法院查詢有無拋棄繼承案件(如被繼承人係於103年6月1日以後死亡者,可於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頁查詢)。 二 另向被繼承人許查某、許心婦、許陳阿珠、許貴英、許松茂、許元松、許吳月娥、許清治、許蔡惠良、許清光、蘇許伴、蘇武雄、蘇春英、蔡麗華、李明義、李用、李阿川、王李阿好、李榮、江英寶、江英才、江玉美之最後戶籍地管轄法院查詢有無拋棄繼承案件(因家事事件公告系統僅查得103年6月1日以後死亡者之拋棄繼承事件,原告前提出之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無從參考),並據以確認先前陳報之繼承系統表有無錯誤,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