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93號上 訴 人 劉鳯嬌送達代收人 吳俊志律師被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上列當事人因113年度訴字第1293號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46萬8,600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現值4萬2,300元/平方公尺*82平方公尺=346萬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李秋梅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