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彭聖業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彭盛堂上列當事人間因解除套繪管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上訴人彭聖業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彭聖堂之訴駁回。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對於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使用利益,應核定為7,180,800元(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