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77號原 告 曾盛興訴訟代理人 方南山律師被 告 黃范雪妹
黃錦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被 告 黃盈蓁
黃瑞娥黃綵庭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黃家鈞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錦豐複 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