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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2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梁懷德被 告 王祿

王文鑫王健良 無固定住所,

陳王碧玲游王碧卿黃王玉蟬王小齊邱宸恩(王碧紅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6之「財產名稱」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編號16之「財產名稱」欄位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6「財產名稱」欄位,土地地號皆記載為「桃園市八德區竹圍段」,此部分為顯然誤載,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75-369頁),原告就此部分聲請均更正為「桃園市八德區竹園段」,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姿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0,195.13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13分之80 2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21,247.1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13分之80 3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94.0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8分之1 4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207.1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13分之80 5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77.0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8分之1 6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50.4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08分之1 7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378.58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08分之1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54.3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44分之1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25.6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44分之1 1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75.86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44分之1 1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83.3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44分之1 1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50.2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44分之1 1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9,195.84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13分之80 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992.03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36分之1 1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4,710.0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13分之80 1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35.9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213分之80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