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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37號原 告 郭智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被 告 魏嘉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額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