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37號原 告 郭智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被 告 魏嘉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