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徐子傑林益瑤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彭秀城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顏鳳湄被 告 黃慶任(即被繼承人黃振武之繼承人)
黃浚愷(即被繼承人黃振武之繼承人)
黃新硯(即被繼承人黃振武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被告收受撤回書狀後10日內均未提出異議,有撤回聲請狀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依前開規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