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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徐子傑林益瑤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彭秀城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顏鳳湄被 告 黃慶任(即被繼承人黃振武之繼承人)

黃浚愷(即被繼承人黃振武之繼承人)

黃新硯(即被繼承人黃振武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被告收受撤回書狀後10日內均未提出異議,有撤回聲請狀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依前開規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日期: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