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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正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昱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9,80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