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寶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78,151元【計算式:64.4平方公尺×107,730元(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樓層數)=578,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