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5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5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佑軍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之真實姓名、住居所、戶籍謄本。(本院早於113年11月21日發文通知原告閱覽相關資料並為補正)

二、更正民事起訴狀,記載完整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含證據資料),以利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