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05號原 告 呂阿香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被 告 張凱銓
張凱琳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翊妤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儒律師
劉子琦律師劉帥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告張凱銓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8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凱銓原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訴訟行為,惟其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業已成年,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即為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被告張凱銓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張凱銓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