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31號原 告 沈金城
劉康權劉宜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被 告 葉瓖鋆
林美琪葉雲光彭綉惠
彭渠淵邱碧帥
陳光旭林麗華彭聖宏巫沛錞
黃一軒黃一庭
蔡玉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