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32號原 告 姜利福訴訟代理人 鍾承駒律師被 告 欉瑞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更正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思儀附表(更正後):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 288 18分之2 2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 387 18分之2 3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 1,199 18分之2 4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82 5940分之74 5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318 100000分之1390 6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62 1分之1 7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38 6000分之74 8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93 4800分之20 抵押權設定情形: ⒈收件年期及字號: 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76年楊地字第800號 ⒉登記日期:76年2月21日 ⒊登記原因:設定 ⒋權利人:欉瑞文 ⒌權利種類:抵押權 ⒍債權額比例:全部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50萬元 ⒏存續期間:72年10月10日至82年10月9日 ⒐清償日期:82年10月9日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姜仁健 ⒓設定權利範圍:同權利範圍 ⒓證明書字號:76桃楊字第342號 ⒔設定義務人:姜仁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