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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7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果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靖霖

黃國松賴俊安

蘇逸然黃億兆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15年2月6日113年度訴字第275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39,982,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