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68號原 告 胡天旗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複代理人 黃麗岑律師被 告 葉韋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辯期日依原告聲請准予一造辯論、並為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28日宣判。因原告嗣後具狀表示:被告已依原告起訴內容返還款項,欲撤回起訴等語(參卷附之撤回起訴狀),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